# 从最高检公布的外汇领域案例看非法换汇的法律风险很多人对非法换汇行为存在一些误解,认为:- 换汇或介绍行为可能违法,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私下换汇行为隐蔽,不易被查处 - 无偿帮人换汇不构成违法犯罪- 出售自有外汇赚取汇率差不违法- 只是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自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仅介绍换汇渠道而未从中获利,没有法律风险那么,这些行为到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违法,应如何定性?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非法换汇行为的界限在哪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联合发布的外汇领域行刑案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应。本文将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款可能构成犯罪有两个案例涉及为非法换汇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如何定性?###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李某甲利用从事中越跨国物流的便利,与越南人黄某进行非法外汇兑换。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后转账给自己,再由其向黄某指定的境内银行卡转账,换取越南盾。检察院认定,李某乙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及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但考虑到从轻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认定李某甲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乙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按指示帮忙收款,且收取的是正常货款,应该没有风险。但实际上,他的行为构成了协助外汇对敲。### 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 陈某某让丈夫吴某林注册个体户并开设多个外汇结算账户,以虚构贸易方式将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接收外汇,办理结汇后转入指定账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返点。法院认定陈某某、吴某林系从犯,分别判处四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个月缓刑。此外,陈某某还让亲戚陈某红、吴某荣开设电商账户供其使用。检察院考虑到二人未获利且为亲属关系,认定构成犯罪但作出不起诉处理。根据规定,出借外汇账户最高可罚30万。实践中,仅提供账户一般只构成行政违法。但本案中,法院对陈某某夫妇均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刑。虽对两名亲戚不起诉,但检察院仍认定其构成犯罪。因此,不要出于"好意"为他人提供外汇账户帮助收款,即使没直接参与换汇,日后也可能面临构罪风险。## 介绍、协助换汇的法律风险 ### 案例四:樊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何某炜利用保险业务积累的资源,撮合介绍客户进行人民币与港币、美元的双向兑换。樊某等人在何某炜提议下,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方式变相买卖外汇。法院判处何某炜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万。检察院对樊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其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处以140万至280万不等的行政罚款。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常见模式之一是中介居间撮合换汇需求方。如移民公司、海外置业顾问、金融从业者等,往往会为维系客户关系或促成交易而提供换汇信息。根据规定,境内个人每年享有5万美元便利购汇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分红险等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对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有诸多限制,如必须本人赴港签署,个人购汇不得用于投资型保险等。但一些保险业务员基于业绩压力等原因,有偿或无偿帮助客户换汇或撮合对敲。这种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无偿介绍,也可能面临巨额行政罚款。## 海外换汇业务的法律风险### 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姚某辰在俄罗斯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获利48.5万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我国刑法属人管辖。即使中国人在国外经营换汇公司取得当地牌照,只要涉及国内资金,以"对敲"方式从事换汇,仍存在涉刑风险。## 合法外汇转卖的法律风险###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至2021年,某货运代理公司法人齐某某勾结多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2.45亿元。科技公司法人姚某某通过境外账户,将公司销售所得外汇转给齐某某,协助完成骗税。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检察院认为,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姚某某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其外汇来源于正常销售,并非低价收购,出售目的也是为了结汇而非再获利。但贸易公司人员不能因此案轻视风险,实践中仍存在构罪的案例。即使最终不构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本案中科技公司被罚1500万。## 结语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换汇行为隐蔽或最多被罚款。但实际上,涉案金额超过2500万元或获利超50万元,可能面临5年以上刑期。不过,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往往能寻求突破口,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结果。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非法换汇手段更加隐蔽,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显著加大。不能对未来执法力度过于乐观。非法换汇可能引发汇率波动、外汇储备流失等问题。作为个体,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交易,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非法换汇的法律风险解析:从最高检案例看界限与处罚
从最高检公布的外汇领域案例看非法换汇的法律风险
很多人对非法换汇行为存在一些误解,认为:
那么,这些行为到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违法,应如何定性?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非法换汇行为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联合发布的外汇领域行刑案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应。本文将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款可能构成犯罪
有两个案例涉及为非法换汇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如何定性?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
李某甲利用从事中越跨国物流的便利,与越南人黄某进行非法外汇兑换。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后转账给自己,再由其向黄某指定的境内银行卡转账,换取越南盾。
检察院认定,李某乙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及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但考虑到从轻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认定李某甲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李某乙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按指示帮忙收款,且收取的是正常货款,应该没有风险。但实际上,他的行为构成了协助外汇对敲。
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
陈某某让丈夫吴某林注册个体户并开设多个外汇结算账户,以虚构贸易方式将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接收外汇,办理结汇后转入指定账户,从中收取手续费及返点。
法院认定陈某某、吴某林系从犯,分别判处四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个月缓刑。
此外,陈某某还让亲戚陈某红、吴某荣开设电商账户供其使用。检察院考虑到二人未获利且为亲属关系,认定构成犯罪但作出不起诉处理。
根据规定,出借外汇账户最高可罚30万。实践中,仅提供账户一般只构成行政违法。但本案中,法院对陈某某夫妇均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刑。虽对两名亲戚不起诉,但检察院仍认定其构成犯罪。
因此,不要出于"好意"为他人提供外汇账户帮助收款,即使没直接参与换汇,日后也可能面临构罪风险。
介绍、协助换汇的法律风险
案例四:樊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何某炜利用保险业务积累的资源,撮合介绍客户进行人民币与港币、美元的双向兑换。樊某等人在何某炜提议下,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方式变相买卖外汇。
法院判处何某炜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万。检察院对樊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其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处以140万至280万不等的行政罚款。
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常见模式之一是中介居间撮合换汇需求方。如移民公司、海外置业顾问、金融从业者等,往往会为维系客户关系或促成交易而提供换汇信息。
根据规定,境内个人每年享有5万美元便利购汇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分红险等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对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有诸多限制,如必须本人赴港签署,个人购汇不得用于投资型保险等。但一些保险业务员基于业绩压力等原因,有偿或无偿帮助客户换汇或撮合对敲。这种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无偿介绍,也可能面临巨额行政罚款。
海外换汇业务的法律风险
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姚某辰在俄罗斯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获利48.5万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我国刑法属人管辖。即使中国人在国外经营换汇公司取得当地牌照,只要涉及国内资金,以"对敲"方式从事换汇,仍存在涉刑风险。
合法外汇转卖的法律风险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7年至2021年,某货运代理公司法人齐某某勾结多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2.45亿元。科技公司法人姚某某通过境外账户,将公司销售所得外汇转给齐某某,协助完成骗税。
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检察院认为,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姚某某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其外汇来源于正常销售,并非低价收购,出售目的也是为了结汇而非再获利。但贸易公司人员不能因此案轻视风险,实践中仍存在构罪的案例。即使最终不构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本案中科技公司被罚1500万。
结语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换汇行为隐蔽或最多被罚款。但实际上,涉案金额超过2500万元或获利超50万元,可能面临5年以上刑期。不过,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往往能寻求突破口,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结果。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非法换汇手段更加隐蔽,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显著加大。不能对未来执法力度过于乐观。
非法换汇可能引发汇率波动、外汇储备流失等问题。作为个体,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交易,不要抱有侥幸心理。